创始人的收与放

2010-10-15 10:55:44    南都周刊 彭松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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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攥紧拳头牢牢抓住手中所有,还是摊开双手去试图拥抱更多,创业者终有一天会面对这个问题,他们内心的选择,大都是成为公众公司与继续牢固掌控二者兼得。

  到底是攥紧拳头牢牢抓住手中所有,还是摊开双手去试图拥抱更多,创业者终有一天会面对这个问题,他们内心的选择,大都是成为公众公司与继续牢固掌控二者兼得。而希望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从制度和股权结构上对外部投资者和内部人进行防范,恐怕最根本的还是让自己成为最符合股东利益的选择。

  文 _ 彭松

  1984年1月24日,参加股东大会的苹果电脑董事会主席乔布斯和他展示的“麦金塔”个人电脑。当时麦金塔定价2495美元,该电脑足以挑战IBM个人电脑销售市场。一年后,乔布斯被苹果董事会逐出苹果公司,一别就是12年。
 
  创业者于一片蛮荒中创造出一家全新的公司,难免不会产生一种造物主般的感受,对于公司未来的生杀予夺,他往往觉得自己可以也理应完全掌握。但跟造物主创世类似的是,花草树木和机器设备不具备自己的意志,但由人组成的组织却无法遏制主宰自己命运的意愿,于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便成为了他们试图建造的巴别塔。
 
  股份(Share)这个词的原意来自于将物品分割后的“一份”,一张大饼可以大卸八块被人分享,一家公司理论上也可以从被分成几十亿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这个分享的过程中,如果说创始人的话语权来自于最初的资本投入和风险承担,那么这种原始资本和风险溢价也可以折合成更多金钱在后来的交易中予以弥补。于是,即便是公司创始人的股份,也可以通过不断引入外部投资而稀释摊薄,直至走下绝对控制的神坛。
 
  “苹果之父”斯蒂夫·乔布斯当年正是这样被踢出了自己一手缔造的苹果公司——1985年,由于被董事会成员认为行事莽撞且无法控制,乔布斯被自己请来的CEO约翰·斯卡利从苹果公司驱逐出去。
 
  “就像有人在我的肚子里用拳头揍我,一直要揍到我不省人事,无法呼吸”,极度擅长感性表达的乔布斯向媒体和公众如此哭诉:“如果苹果公司需要我扫地,我可以去扫地,需要我去清理厕所,我也可以去清理厕所。”当时听得鼻子泛酸的舆论几乎也一边倒地跟乔布斯站在了一起,但这并没有改变苹果董事会的决定,后来他们甚至还决定起诉乔布斯在开办新公司时带走了苹果的技术机密和研发人员。
 
  而在另一厢,乔布斯最终也摆出了恩断义绝的姿态。在被辞退几天后,乔布斯就开始出售手中的几百万股苹果股份,一直卖到只剩下象征性的一股,因为凭这一股他仍然可以免费领取苹果每年的财务报表。不知当事人当初是否预料到,正是这种小女生式的举动为乔布斯和苹果在12年后再续前缘埋下了一个小小的伏笔。
 
  不过,比国美“陈黄之争”更富于启示的也许是,这场当年轰动一时的苹果易主风波并没有被赋予太多的道德意味,乔布斯没有被视作众叛亲离的李尔王,斯卡利也没被描绘成一个擅权纂位的弄臣。尽管他们的故事中决不缺乏这类戏剧性因素——当年乔布斯仅凭一句“你是希望改变世界,还是继续卖你的甜水?”的著名质问,就打动了在百事可乐公司一帆风顺的斯卡利,他当然也没有想到,斯卡利不仅善于贩卖甜水,还能给他制造一杯苦水。
 
  在斯卡利看来,乔布斯从来没有把他当成一个真正的CEO,擅长严格流程和制度管控的斯卡利也的确相信,天马行空的乔布斯正在将苹果公司引向毁灭,这让他不得不和董事会一起作出了赶走乔布斯的决定。乔布斯则认为,身处创新浪尖潮头的计算机业,当时需要的恰恰是他这种不墨守成规的领导人,没有人能够取代他在苹果的作用。
 
  这种将公司利益摆在首位的共识与理性,让当事人在多年之后能够心平气和地回忆当年的决策,他们的“复盘”同样是基于生意,而非道德。斯卡利坦承赶走乔布斯是个错误,他和乔布斯完全能够拥有一种共存而且互补的领导方式。不过,也有当年投票赞成驱逐乔布斯的苹果董事认为,尽管乔布斯后来证明了自己是正确的苹果领导者,但当年赶走乔布斯也没错,因为乔布斯在离开苹果的12年间成为了一个更成熟的管理者,没有这12年的放逐,也就没有苹果在乔布斯归来时的再度辉煌。
 
  就像现代国家用民主选举制度代替了君权神授的世袭制度,现代企业也利用委托代理制度解决了一个常见的企业困境:如果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不再被认为是执掌该公司的合适人选,那么应该如何用合法手段来实行一场“黄桥兵变”,在保护所有者产权的前提下更换公司领导层,实现多方共赢。
 
  问题也并未到此就结束,因为在现实中,很少有创业者(甚至其后裔)会自觉地认为自己不再适合掌管公司,并自愿将权力让渡。因此,创始人对于公司掌控权的争夺至今仍如火如荼,激烈得有如战争。
 
  董事会是一种途径,它的作用正如议会,董事即股东推举的议员。按照公司治理规则,涉及董事席位的变动,应该由股东大会或依据公司章程来决定,不能由董事会来定。一般来说,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则奉行“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在倾向于鼓励创业者的英美法系中,英美法律体系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创始人还可以利用公司所设计的防止被恶意收购的规则来予以反击。因此,按照西方国家多年来的游戏规则,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
 
  不过,在实际战争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胜负并非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绝对控股的创始人自然能够实现自己的意志,但股份不占绝对优势的创始人也未必一定就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他们的控制力并不限于股票份额,外部环境、时势、个人影响力甚至人格魅力等因素都可能会发挥作用。正如陈黄之战结果所昭示的那样,这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始终是大部分股东相信谁来执掌公司对公司未来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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