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方神圣挡住阿里巴巴上市路?

2013-09-13 15:29:21    《中国企业家》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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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这家拥有5亿名注册用户的电商集团,已经重整了中国零售业的格局。但这是否代表马云的20名高管“合伙人团队”可以在公开上市制度上和港交所谈判,以20名高管的“四两”拨动几万股东的“千斤”?

  如果港交所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认可阿里巴巴的“双层股权结构”,阿里巴巴有可能放弃在香港600亿美元上市的计划,转向纽约。

  此番碰壁,对阿里而言,可能不得不远离中国,跨洋赴美,并且在纽约的监管环境下按季度、高标准地披露大量信息;对香港而言,可能失去自友邦保险(AIA)以来最引人注目的一次公开上市,香港证交所本身也将失去一家利润丰厚的客户;对中国而言,本国最成功的一家私企将把金融大本营放在别国,而且这家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商品价格和消费者信息的最大数据库,怎样想都是一种损失。

  阿里巴巴,这家拥有5亿名注册用户的电商集团,已经重整了中国零售业的格局。但这是否代表马云的20名高管“合伙人团队”可以在公开上市制度上和港交所谈判,以20名高管的“四两”拨动几万股东的“千斤”?

  结果未知。我们只知道,在中国法律的约束下,不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开上市,这也是港交所最为难的一点。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也作“二元股权结构”,由Facebook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Parker)借鉴GOOGLE上市时的做法,又兼容自己公司的情况炮制。简而言之:为了保证管理层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和B系列,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Facebook对于上市前的投资者基于B级股,而Google在上市时只有创始人和高管持有的为B级股,将A级股发售给公众股东,公众股东一般不期待取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从而保证了管理层控制权的执行。

  在我国,股份种类采用法定主义,我国《公司法》要求所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表决权是相同的(一股一权)。而在很多国家(如美国),是否可以设置种类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规定。

  香港的上市规则禁止这种给予一小部分股东更多投票权的双层股票结构。虽然它设计精妙,但违背了香港股市监管机构的原则,即:任何公司结构都必须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而阿里巴巴的“高层合伙人”,在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后,相当于以20名“高层合伙人”较少股票份额,带动企业的正常决策与运行。

  阿里巴巴的“高层合伙人”,由20名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高管组成。他们仅持有10%多一点的股份,剩余股份分别由日本电信企业软银(持有35%)、美国的雅虎(持有24%)、几家私募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以及阿里巴巴其他员工持有。

  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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