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请淡定:证监会不是要“一棍子打死”

2015-08-08 14:19:22    凤凰网科技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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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并已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股权融资活动。

  时间再往前,在上个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7日晚间的致函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此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从去年开始大热的股权众筹平台,比如京东众筹、淘宝众筹、36氪股权众筹平台,似乎都符合上述要求。于是,不继续将《指导意见》和证监会的检查通知读下去,很容易理解为互联网股权众筹要被“严打”了。

  其实,致函中明确提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也就是说,有一些以“股权众筹”为名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并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因此,也并不适用于上述相关规定的严格监管。

  所谓“公募”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股权融资的募集对象,前者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后者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简单来说,像京东众筹等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对于领投人与跟投人都设有一定门槛,比如对投资人资格、投资金额等有具体要求,这样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众筹。

  2014年12月,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设定“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解释称,“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可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两类。” 而上述《办法》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则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由此不难看出,与私募股权众筹相比,公募股权众筹需要进行明确立法规定,无论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都必须接受严格监管。

  对于非公开股权融资,致函中也提到,证监会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同时,证监会此次对股权融资平台的专项检查,也会包含且不限于“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等平台。值得注意的是,其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等,并非要将所有互联网股权众筹”扼杀在摇篮里”。

  简单总结一下,对于现行的大多数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做好相关的风控等措施,可以继续合规地开展。而对于尚未出台明文规定的公募股权众筹,就静静等待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讨论吧。

  国家发改委曾在5月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其后有业内传闻称,京东、阿里巴巴、平安三家或成为公募股权众筹的首批试点,公开发行注册豁免,但此消息一直未获官方渠道证实。​

  以下是证监会通知全文:

证监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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