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应对《通知》操作灰色地带,风投踌躇不敢入场

2015-08-12 19:15: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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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已经开始寻找某些灰色操作地带,绕过上述政策监管,维系自身业务增长速度。“毕竟,《通知》给股权众筹行业带来洗牌同时,也给某些机构做大业务规模的机会。“

股权众筹平台应对《通知》操作灰色地带,风投踌躇不敢入场

  “早上,风险投资机构打来一个电话,说由于证监会新政,入股的事得暂时搁置了。”8月10日,一家上海地区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感慨说。

  他所说的新政是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在他看来,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对这项互联网金融业务兴趣骤降,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担心自己所投资的股权众筹平台一旦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投资等于打了水漂。

  但记者多方了解到,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已经开始寻找某些灰色操作地带,绕过上述政策监管,维系自身业务增长速度。

  “毕竟,《通知》给股权众筹行业带来洗牌同时,也给某些机构做大业务规模的机会,只要他们在这段时间先做大业务规模,跻身行业前列,未来再推动合规操作,仍有机会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大笔投资。”这位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直言。

  风险投资机构的顾虑

  事实上,上述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还是感到挺委屈的。自己所在的股权众筹平台从诞生起,就严格按照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对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进行审核。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个私募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且合格投资者的需要达到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

  “在实际操作阶段,我们的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约在300万-3000万元不等,通常参与领投的机构投资者会分得其中70%-80%的募资份额,剩余 20%-30%才分给数位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而且我们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除了满足上述财务准入门槛,还必须能给众筹项目带来资源整合等增值服务。”这位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压缩众筹投资者的人数,他们甚至要求股权众筹企业先改制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令企业整个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

  他回忆说,正是自己的“合规操作”,才吸引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关注,开始协商入股事宜。

  但是,随着《通知》面世,风险投资机构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趣骤然降温。

  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人士解释称,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小心谨慎,主要还是担心政策风险,尤其是《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自己拟投资的众筹平台一旦无法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审批,等于投资打了水漂。

  “即使我们打算投资众筹项目,也要先看到众筹项目拿到证监会的相关业务牌照。”他直言。其实风险投资机构还有另一层担心,即监管层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小额股权融资”的资金范围,是500万-800万元之间,还是上千万元。

  “这直接关系到未来众筹平台的项目储备与获利空间,现在我们能做到的,也只有等待股权众筹业务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以便风险投资机构才能准确测算众筹平台的真实估值。”这位风险投资机构人士直言。

  但在上述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看来,有些股权众筹平台实在已经等不起了。一方面他们需要资金拓展项目储备做大业务规模,争取尽早跻身行业前列,另一方面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相对较高,有时众筹平台也需要自己投入一些资金作为信心保证金,反之这些项目要么流失,要么难以吸引到其他投资者关注,反而造成业务损耗。

  操作灰色地带

  尽管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股权众筹平台望而却步,但在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看来,《通知》反而是一个壮大自身业务规模、未来寻求更大风险融资的好机会。

  “毕竟,《通知》可能引发行业洗牌,有些机构自然打算火中取栗,趁机做大业务规模推高行业排名,为将来风险融资做铺垫。”上述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直言,但在《通知》的监管压力下,这些机构需要对现有的某些不合规操作进行“包装”。

  8月10日当天,他就听说数家股权众筹机构开始与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先由众筹平台出资购买众筹企业的部分股权,再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将这部分股权受益权包装成挂钩股权投资类的理财产品,拿到自己众筹平台销售,并将单个投资者最低投资门槛设定为5万元,投资者只需满足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即可。

  在这位股权众筹机构负责人看来,此举就是将股权众筹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投资,不但避开私募股权众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界定标准,还绕开了《通知》对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范畴。

  业内人士指出,这类灰色操作其实存在不小的隐患——由于投资者投资的是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款肯定需要经过资管机构相关账户再进入众筹企业,其中就存在资金中途被挪用的风险。

  “曾有股权众筹机构为了避嫌,打算引入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但最终不了了之。”一位业内人士直言,究其原因,一是银行在股权众筹机构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相对较高,不少机构承受不起,另一方面银行在资金托管期间,要求审核每个众筹项目资金用途与投资前景,令众筹机构感觉操作流程过于繁琐,且无法保障商业秘密。

  “其实,这种灰色操作本身也是《通知》监管压力下的过渡性产物,一旦股权众筹业务操作细则出台,加之业务牌照审批条件明确,这些机构完全可以实现阳光化合规操作。”一家股权众筹平台人士直言,但对这些机构而言,现在趁着行业洗牌机会壮大业务规模,将来就能得到更高的风险投资估值,这笔买卖并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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