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股权众筹:在火焰与海水之间“求生”

2015-10-13 10:53:41    中商情报网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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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众筹在我国迅猛发展,其中股权众筹更是吸引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关注的目光,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市场机制以及信用体系存在诸多缺陷的背景下,股权众筹在现实中只能夹缝求生。

 中国式股权众筹:在火焰与海水之间“求生”

  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众筹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迅猛发展,其中股权众筹更是吸引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关注的目光,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市场机制以及信用体系存在诸多缺陷的背景下,股权众筹在现实中险象横生,只能夹缝求生。换言之,股权众筹犹如一位戴着镣铐舞蹈的舞者,舞姿曼妙,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一、一半是火焰

  (一)众筹类型

  我国的“众筹”一词源于国外的“crowdfunding”,系大众筹资的简称。2009年4月,美国网站Kickstarter开启了通过互联网进行众筹这一现代融资新模式,其一经推出便受到投融双方的热烈追捧。2013年,在Kickstarter网站上,300万用户为近2万个项目共计筹资4.8亿美元。

  根据投资者获得的回报方式的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种类型。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回报,其投资行为属于单纯的捐赠;奖励众筹的投资者获得一定形式的奖励(如实物产品等);债权众筹的投资者享有债权,获得利息收益;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

  (二)国内现状

  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众筹平台;2013年新增29家。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兴起,以及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在2014年增长迅速,全年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4年因此被称为众筹元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230家,其中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11家;其次是奖励众筹平台,有66家;混合众筹平台为48家;公益众筹平台最少,仅5家。我国众筹平台目前分布在20个省份。北京以62家平台数位居榜首,比上月新增1家;广东省以55个平台数位居其次,新增3家平台;上海排在第三,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37家,新增2家平台。北京、广东、浙江、上海和江苏五个地区众筹平台数继续保持前五,占全国总量的79.13%。

  在众筹金额方面,2015年上半年全国众筹平台总筹资金额为46.66亿元。北京以16.46亿元居榜首,广东省以13.03亿元居第二,浙江以6.17亿元居第三,上海以5.89亿元居第四。上述四个省市筹资金额占全国总筹资金额的89.05%。

  2015年8月,众筹平台整体表现较为强劲。京东众筹以31960万元成为黑马,超过7月冠军淘宝众筹。已筹资金额在千万级别的众筹平台包括淘宝众筹、苏宁众筹、腾讯乐捐、大伙投、天使客。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 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股权众筹的界定,股权众筹具有大众、小额、公开,外加牌照的特点,因此,我国许多股权融资平台所谓的“股权众筹”并非属于证监会界定的“股权众筹”,而应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据传目前获得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仅京东、阿里和中国平安三家。

  然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并不会轻易放弃股权众筹这块利润丰厚的肥肉,它们使出各种招数继续在股权众筹这一领域进行渗透,例如:平台采用非公开宣传、投资者特定化等方式小心地避免自己踏入法律禁区,但同时项目融资又采用股东代持的方式突破法律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股权众筹的实际效果。此外,有的平台还采用与已获得股权众筹试点的机构联姻的方式进行股权众筹,例如:智金汇,这个2015年4月才上线的、刚获得八家机构战略注资的股权融资平台,最近宣布它已与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众+签订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如果未来平安众+正式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平安众+或将为智金汇提供股权众筹通道,而智金汇则负责项目的质量筛选,这意味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股权众筹之间或将实现“无缝衔接”。智金汇和平安的联姻模式,或许会被更多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所效仿。此外,传统券商也对股权众筹摩拳擦掌,太平洋和中原证券已有众筹项目实行,而光大证券也设立合资公司欲试水股权众筹,可见,尽管面临政府监管的寒冬,但受到投融资双方共同青睐的股权众筹仍然在如火如荼地发展。

  二、一半是海水

  股权众筹做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尽管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股权众筹在我国外表看似风光,实则如履薄冰,险象横生。

  (一)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而且,在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共同限制下,股权众筹为求发展被迫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1.擅自发行证券罪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以下三种情形属于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显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及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一旦股权融资被认定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便会构成擅自发行证券罪,融资平台以及平台负责人均会受到相关惩罚。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融资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难看出,上述法律条款几乎是为股权融资平台“量身定做”,实际上,目前许多股权融资平台正行走于法律红线边缘。

  (二)投资风险

  除法律风险外,看上去很美的股权众筹,也蕴藏着很大的投资风险,具体而言,投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1.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融资双方很少在线下实际接触,再加上我国征信体系还很不完善,这使得投资者很容易遭遇欺诈,包括来自于融资者和众筹平台两方面的欺诈,例如:融资者发起虚假众筹项目,众筹平台创建虚假网站,这两种情形均会导致投资者资金受损。

  2.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经营风险指股权众筹项目的亏损率。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大都是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它们虽然在平台上获得了融资,但由于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人力资源,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陷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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