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线上线下整合难

2015-10-19 10:57:05    经营网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打印
众筹投资者都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来对项目进行投资。然后是投资后监督和管理,这一点非常重要。最后是退出约定,基本上都有锁定期。

“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线上线下整合难

  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对号称“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做出判决,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是一起双方互告的特殊案例,双方都是原告,又都是被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诺米多”)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公司“人人投”(下简称“人人投”)违反合同法,没有履行放款协议;人人投则告诺米多违反融资协议,做出了违背协议的事情。

  经过4个月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确认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在众筹项目中因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导致合作“破裂”的北京诺米多被判付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同时,人人投返还诺米多出资款16.72万元。

  作为法律界的资深律师,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伯松觉得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该判决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认定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但显然也对众筹操作的具体方式从法律角度给予了更加细化的判定。

  确立股权众筹合法性

  人人投与诺米多之间的纠纷可谓一波三折。

  起因是诺米多餐饮想在北京金宝街开餐馆,但资金不够。2015年1月诺米多与运营人人投的股权众筹平台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在互联网上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诺米多餐饮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但在装修期间,人人投发现诺米多承租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如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故依约解除了合同,人人投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人人投和诺米多彼此均认为对方违约,互相起诉。

  范伯松认为通过该判决,回答了股权众筹实践中亟须明确的四大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合法?平台与筹资人是什么关系?平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平台公司是否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有责任?

  事实上,股权众筹,从一开始,就面临两大法律风险:一是非法发行证券,二是非法集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在《证券法》第十条未做修改之前,股权众筹的上述两大法律风险,对于‘网络平台式’股权众筹来说,是否依然存在?业内众说纷纭,法律界意见分歧也相当大!” 范伯松认为这份判决,归纳和梳理了《证券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旗帜鲜明地得出结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网络平台式”股权众筹,两大法律风险解除。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没有专门法的今天,法院没有做‘鸵鸟’,而是根据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根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人心向背,勇于立于时代潮头,这个判决非常具有标杆意义。”范伯松表示。

  众筹的钱可以乱花吗?

  股权众筹就是利用股权进行众筹,具有典型的融资和投资功能,但是由于全球不同的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各有不同,股权众筹一直存有争议。例如在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突破200人,这就意味着股权众筹存在能否公开募集,投资人条件、备案等问题。

1 2

图文推荐

总裁汇O2O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融资平台

独家策划

更多
首届全国智能制造(中国制造2025)创新创业 在通往无人驾驶的神奇之路上,英特尔勇往直 蒙牛管理层巨变创始人牛根生辞职5年后重新

热点排行

  • 资讯
  • 博客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支付方式

工信部备案: 粤ICP备18005112号    公安部备案: 44030602004322

版权所有 总裁网 Copyright © 2007-2024 iChinaCE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