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症结

2015-11-06 11:18:45    众筹家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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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多风险承受能力就高吗?其实并不完全如此,前提还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资金亏损。在一定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是有承受能力的。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症结

  “讲风险承受能力,就一定是相对的概念。净资产100万,投10万损失了对你没有影响;那如果净资产只有10万,但如果只投资1万,那损失了也没有很大影响。”所以,风险投资不限于富人,完全可以扩展到所有人。

  2015年10月23日,美国SEC投票通过JOBS法案第三章,确定股权集资扩展到非认证合格投资者。第三章最大的亮点是“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每年投资众筹的不超过2000美元或者净资产5%。”

  这意味着美国政策取消了投资者必须是认证合格投资者的限制,更重要的是,用投资限额取代了合格投资者的约束,并认为非认证合格投资者也有风险承受能力,关键在于投资限额的设置。

  这对于我国制定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股权融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

  现行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主要是来自于两个公开法规文件,2014年8月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12月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I.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II.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之基本一致。

  这是对合格投资者的通常要求,也是私募本身的非公开性与高风险性的必要要求。但是股权众筹等公募实际上则是另一回事。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风险识别能力即投资者在投入资金前,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则是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成功项目,成功的项目投资收益可以覆盖失败项目的损失。但无论是单个投资或对于单个基金来说,风险仍然很大。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具有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会因为投资损失而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生活造成影响,不会影响机构投资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目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论我国还是美国,都主要是选择以财富作为界定。这个逻辑的依据是,富人有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即使在面临项目破产,投资失败的时候,也能够承受损失。

  金融资产多风险承受能力就高吗?其实并不完全如此,前提还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资金亏损。在一定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是有承受能力的。

  所以,投资额度设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股权众筹平台现行的投资者规定

  股权众筹平台在合格投资者设置上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

  众投邦等平台基本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设有资产10%左右的投资限额。

  爱就投等平台对投资者的要求是金融资产10%的投资限额,用以控制风险而不对投资者金融资产总额进行限定。

  京东东家则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需要符合最近3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没有投资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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