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2015-12-01 11:21:18    中国网 贺曦光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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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股权众筹平台的大部分融资项目来自属于初创期企业,对于这类项目的投资高风险、投资回报不确定、退出时间较长的特点,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深刻认知,并能够承受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高风险!

  进入股权众筹平台的大部分融资项目来自属于初创期企业,对于这类项目的投资高风险、投资回报不确定、退出时间较长的特点,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深刻认知,并能够承受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高风险!

  为规避这种高风险给普通投资人带来的冲击,国家主管部门在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力推和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随着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发布,原有的股权众筹行业被“一分为二”,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合格投资人资格条件改动和门槛的降低。对于大批首次进入股权众筹的投资人而言,“合格投资者”是一个新概念。个人投资者拿自己的钱去投资,盈亏自担,怎么突然就可能成了“不合格”的投资者了?

  国家主管部门对合格投资人资格认定中,首先就是要求投资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只是衡量合格投资人的最低门槛。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许多投资经验缺乏,甚至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小白投资人聚集到一些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中,这些人有投资的热情,却没有识别风险、抵抗风险的能力,一旦投资项目本身风险因素发挥作用,这些投资人的损失将是100%。

  一般来说,考查一个投资者是不是“合格投资者”,需要从投资者主体资格、投资者资产状况、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几个方面加以界定,尤其是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识别能力即投资者在投入资金前,对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能力。目前我国投资者,在投资理念上倾向于“短平快”式投资,即投资时间短、风险度平稳、收回本金快。合格投资人应应该认识到股权众筹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需要能够评估创业型投资所蕴含的价值与风险并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合格投资人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和评估。

  根据多年来行业经验,股权众筹所涉及的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失败率是很高的,虽然通过合理投资策略和专业化项目判断,如果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成功项目,成功的项目投资收益可基本上可以覆盖失败的项目的损失,但无论是单个投资或对于单个基金来说,风险仍是很大,真正成功的基金和投资人只是少数。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具有很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会因为投资损失而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生活造成影响,不会影响机构投资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虽然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抵抗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一个全面、而长期的过程,但股权众筹平台在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提示投资风险等方面还是具有不可替代的角色!

  股权众筹平台首先在合格投资人审核过程中,有两项目工作是很必要的,第一项工作,平台根据自身的定位和行业投资特点,制定出更为详细的投资人资质规定或标准,尤其是在相关行业投资风险因素方面。第二项工作,平台对申请加入平台投资人审核中,可包括通过电话访谈、回访、线上交流和测试问题问答等方式,对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教育和揭示,让投资人明白风险在哪里?判断投资人的风险意识能力!

  股权众筹平台在投资风险揭示方面,平台做好两项工作,第一,在与投资人签定注册投资人用户协议时,可根据平台对该投资人审核确定的风险意识等级来增加相对应的条款,来强化投资人在识别和抵抗投资风险意识的责任。第二,平台要在投资人选定和投资过程中的几个关键交易环节上设置风险提示,如,确认参入项目众筹、支付定金(或诚意金)、反悔期、交齐投资款等环节,平台须在线下向投资人发出提醒,在投资人确定选择后,才可做下一环节的操作,平台在交易环节上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次数应不少于三次。

  另外,平台应该要求项目领投人要在与跟投人签字投资托管协议和合伙企业组建协议上,明确项目风险提示或附件项目风险提示告之书,跟投人要确认了解相关风险提示,并签字确认!而平台做为相关协议的监管人也应担负相应的责任!

  目前,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在网站对投资人用户宣传其须知部分时,愿意强调平台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审核团队的经验丰富,来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在这一点,笔者愿意提醒即将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人,如同玉石鉴定行业的一句名言:“神仙难断寸玉”,同样的道理,任何投资高手都难以对任何一个创业型企业的融资项目做到准确的判断和担保!投资人从提高自身投资风险意识作为起点,切实增强自身的股权投资风险判断能力才是对自身投资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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