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突破万难,工资翻番

2011-04-22 17:53:53    新浪财经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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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加工资,要靠有关部门政策的支持,更要靠法律制度的坚强保障。只有增强法律强制性,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标准,才能破除集体协商难落实的瓶颈,从而真正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我国要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每年增长15%,这样在“十二五”期间就可以力争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会议上透露了这一消息。

   职工工资增长,关系到每个人的荷包,从大的方面说,事关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增长翻番”,许下了美丽的愿景,是坚定的承诺,还是美丽的肥皂泡,要靠相关部门具体的行动来检验。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增长翻番”?杨志明说:“要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要继续及时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等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铁饭碗逐渐被打破,大部分中国人告别了“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工资制度也从级别制,变成了市场化的协商制。市场化的工资制度,极大地解放和优化了人力资源,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创造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但近些年来,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以企业与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论,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成为一个突出现象,企业财富明显向资本倾斜。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我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55%以上,在我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本回报的比重却节节上扬。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成为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不能说政府对此不重视。我们已经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进行了最低工资标准适度调整,平均上调的幅度达22.8%;不少地方政府也多次要求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但由于劳动力和职工工资早已实现市场化定价,企业定多少工资,涨多少工资,政府往往也是鞭长莫及。

   问题的真正核心在于,劳动者缺乏劳动力的定价权。一项调查显示,100%的劳动者期望涨工资,但知道如何与老板“谈薪”的人只占7.2%,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力的定价权必须由市场来行使,即建立起劳资双方的谈判机制(如“集体协商”)。要形成这样的谈判机制,劳资双方都需要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只有这种利益组织足够发达,以及他们之间通过谈判机制充分博弈、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即是一个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作法。

   相比于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仅能惠及十分有限的劳动者,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则能惠及所有劳动者。但现实地看,虽然《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均对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和内容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没有硬性约束,企业可做可不做,不开展协商也不会受到处罚,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集体协商来为职工加工资,困难着实不小。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持抵制态度,一些企业假协商、商而不行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还在于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更进一步看,在于缺乏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主要依据两个因素:权利界定与市场供求,即“收入”首先是一项“权利”。我们每个人通过辛勤工作获得收入的过程,不如说是实现权利的过程。在建设公民社会的今天,我们已无须讳谈劳工权利,“劳工三权”一天不落实,职工工资的正常增加机制就难言建成。

   概而言之,给职工加工资,要靠有关部门政策的支持,更要靠法律制度的坚强保障。只有增强法律强制性,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标准,才能破除集体协商难落实的瓶颈,从而真正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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