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高危 何防范职业风险

2012-05-08 10:49:15    新领军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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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贯穿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

  在这里,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第(8)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大的风险空间,未明示者实为风险黑洞,值得高度关注。

  相对于民事责任,高管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则要严重得多。高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类行为中,常见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借贷和挪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这涉及公司出资、投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税收、劳资、生产流通、诉讼等诸多领域。另外,如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我们处理的一起家族企业纷争案件中,作为总经理的弟弟临时挪用了公司500万用于解决公司危机,作为董事长的哥哥因对危机处理结果不满,就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将弟弟送入了“班房”。可见,风险多缘于“行之不慎”,更有“人之不合”。因此,高管执业要对自己的行为时时检点和自查。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伴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说高管更是一个高危职业。

  由于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绝大多数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运行机制漏洞。不仅如此,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利润,企业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打起了“擦边球”,这无疑对企业和高管人员都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为避免因企业或高管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高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职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是自治性质的机构,公司章程如无违法违规之情形,则其具有“公司宪法”之属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员掌握公司章程的规定很有必要,这不仅可以避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更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面对专业法律问题、面临重大决策、甚至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当务必审慎从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两个方面着手,将风险及危害降低到最小。

  那么,作为高管人员,除了审慎、自律、救济之外,有没有其他可以转嫁职业风险的方法呢?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热潮,企业海外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自2001年以来,中华网、网易、中国人寿(601628,股吧)、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多家中国公司先后在美国遭遇了集体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费用及赔偿金额巨大,无论对企业或高管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此,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将目光聚焦于在发达保险市场上非常畅销的“高管责任险”。高管责任险,即“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过失与疏忽保险(Errorsand Omissions Insurance)”的一种,是指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因其疏忽、过失、误导性陈述或违反职责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人员投保。

  通过投保高管责任险的方式较为有效地转移高管的职业风险,是目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投保的比例也较高。有数据表明,世界各国高管责任险的保费收入估值为每年92.5亿美元左右,95%以上的美国上市公司购买了高管责任险,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加拿大公司的购买比例为86%,在我国香港购买比例也超过了70%。然而这一险种在我国内地市场的投保比例则不超过2%,大多数公司目前仍持一种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内市场,该险种的保费厘定、责任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专家分析指出,这一险种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及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高管责任险在我国内地市场对高管职业风险的规避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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