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众筹”变“种仇”

2015-09-08 10:54:29    赛迪网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打印
股权众筹的特性:公开、小额、大众,伴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平民大众参与到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当中,那么如何避免“众筹”变“种仇”?

  8月20日,人人投和诺米多公司的纠纷在日趋火热的众筹圈激起千层浪。作为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此案最引人关注的是法院如何对快速发展的股权众筹交易进行恰如其分的司法评价,也许正如法官在庭审时所说:“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

  众筹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的一种交易模式。可以说,众筹火了,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众筹圆梦,然而,融都网贷系统也认识到,迅猛发展的股权众筹乱象频现,包括股权投资的领投人、合格投资人界定混乱,平台信息披露度很低,创业成功小概率等不可抗性,“中国式”股权众筹正遭遇成长的阵痛,使得 “众筹”变“种仇”的闹剧不断上演。

  2015年被称为“股权众筹元年”,证监会也明确定义了股权众筹的特性:公开、小额、大众,伴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平民大众参与到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当中,那么如何避免“众筹”变“种仇”?不妨和融都网贷系统一起来探讨下。

  一、构建中国的众筹合格投资者保护机制

  当前,合格投资者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面临股权众筹带来的挑战,各国大都是保留本国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众筹进行豁免。融都网贷系统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和法国,为了防止投资人做出不符合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将个人股权众筹的份额限定在一定区间范围之内。对中国而言,股权众筹的融资方通常为初创小微企业,因此在实践中融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居多。所以根据《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在投资时需要注意投资人数是否有超过五十人的上限。

  二、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长期以来,股权众筹定义不明确,行业监管存在不足,使得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因为资金的筹集与发放都需要经过股权众筹平台,大量募集的资金形成一个 “资金流”都由股权众筹平台掌控,所以,缺乏有效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存在募集资金被挪为他用、非法侵占等风险。但《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定义,并确定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思路,股权众筹行业将产生重要的变革。

  三、建立项目审核的标准化评判体系,明确众筹平台的责任

  数据显示,截至6月15日,全国众筹平台已有165家,仅2014年就有121家平台上线。截至4月底,全国共有股权众筹平台62家。而在去年9 月,股权众筹平台仅14家,短短半年时间,众筹平台迎来爆发式增长。但是在投资人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品种繁多,数不胜数的众筹项目会直接影响投资效率,这是众筹项目方和平台方都不愿看到的,因此作为众筹平台方而言,融都网贷系统建议,建立项目审核的标准化评判体系来挑选项目变得极其重要。

  四、严格限制股权或资金回报

  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是一种游走在现行法律灰色地带的商业模式,它与非法集资,游走在仅仅一线之间。而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上,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所以,众筹平台必须严格限制股权或资金回报,打好平台持续运营的基础。

图文推荐

总裁汇O2O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融资平台

独家策划

更多
首届全国智能制造(中国制造2025)创新创业 在通往无人驾驶的神奇之路上,英特尔勇往直 蒙牛管理层巨变创始人牛根生辞职5年后重新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支付方式

工信部备案: 粤ICP备18005112号    公安部备案: 44030602004322

版权所有 总裁网 Copyright © 2007-2024 iChinaCE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