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高管自己定工资

2012-06-20 10:56:18    《董事会》 马靖昊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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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薪酬追回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基于不正确的业绩给予高管的报酬,应当予以追回。薪酬追回制度不但可以起到事后弥补的作用,也能激励高管从更长远的角度经营好公司,避免短期行为。

  中海油日前披露的2011年年报曝出,其高管平均薪酬达460.5万元,这是一种掠夺。公司发展成果主要由公司高管或员工等内部人分享,而公司国有股东或者是社会公众小股东却未能分享到公司发展的现实成果

  随着上市公司年报的发布,各公司高管的薪酬相继浮出水面: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11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3%,较2010年的39%大幅下滑。与业绩增速下滑不同的是,2011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总额却较2010年上升了21.58%,逆势大幅提升。这种不管公司盈利水平如何,高管照常加薪的现象,不仅与业绩激励的本意背道而驰,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应由市场竞争决定。具体地讲,薪酬一般向同行业、同类企业、同类职务人员看齐,通常与企业当年的销售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量、每股收益等指标挂钩。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从其确切数据来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业绩关系基本不具明显的相关性。大部分规定较为笼统,缺少严格、量化的标准,并不能真正与高管绩效联系起来。因此,导致高管薪酬极易被人为操纵。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甚至存在“亏无过、盈有功”、“股东分红铁公鸡、高管拿薪酬”等不合理现象。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的规定,高管薪酬需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方案,董事会审核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表面上看符合法律上程序正义的原则,但实际上很多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就是公司高管,指望高管自觉为自己制订低标准的薪酬无异于缘木求鱼。

  业绩与薪酬不具联系是很可怕的现象,目前作为“打工仔”的高管已经喧宾夺主压过公司股东“老板”,他们或许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表明了公司在治理结构、高管道德约束等方面的失效。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股东大会形式上存在,实质上缺位,使得高管对其薪酬的决定有很大的影响力,往往不能与业绩实际水平同步升降。目前要遏制“穷庙富方丈”、“再穷不能穷高管”这种现象的蔓延,需提升经营者报酬与业绩的相关度,尽快从法律制度上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机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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