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苹果的独销渠道

2012-10-16 11:15:04    北大商业评论 戴悦,陈星宇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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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合作模式和价格决策时,制造商可以选择向零售商提出一个独销合同,如果提出,则需要与零售商商榷收益分配率;零售商决定是否接受独销合同,如果接受,则独销渠道成立,反之则依然双渠道销售。

  当利益分配机制存在时,对制造商来说,虽然需求会因独销渠道的建立而减少,但从零售商处分得的收益可能超过了损失;如果此时零售商分出利润后的收益也高于无独销合同下的收益,那么双方都乐意签署独销合同。反观苹果的案例,事实上,苹果公司在AT&T出售的每一份服务中享有提成,不过具体的份额属于商业机密,我们无从知晓。

  那么,苹果选择独销渠道,与其产品的可替代性有无关系?我们依然用模型来说明问题,假设当前市场上1、2两家制造商都采用分销渠道,此时有1制造商和一家零售商签署独销合同,并且通过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双方都获益;如果产品组合的替代性较高,剩下的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它们也会建立独销渠道。这样,新的纳什均衡就产生了。一般来说,当产品组合的替代性减少时,收益分配率会升高,因为产品的垄断性更强时零售商可以提价,可以分配给制造商的收益也更多。因此,在竞争环境下,产品组合可替代性越低,供应商和零售商采用独销模式越有利。

  然而,2007年iPhone登陆中国市场时,苹果公司曾希望与中国最大的服务商中国移动公司建立独销渠道,却被中国移动回绝。这个事实表明了当一个零售商在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时,它更倾向于不建立独销渠道。因为它并不需要利用产品的垄断性提高价格增加收益,也不希望通过利益分配机制让制造商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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