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中外股权众筹监管的差异

2015-10-10 10:30:58    投资界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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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无论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如何,不变的是发行人要在平台上展示其融资的项目并对公众作出公开要约,故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平台实质上起到了把发行人的股票推广给公众的作用,这类似于证券承销商的作用。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监管

  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监管主要围绕发行人、平台自身以及投资者三方面进行。

  (一)股权众筹平台能接纳的发行人

  1.发行人的资格或形式。在股权众筹的发行人资格方面,多数国家都要求在本国设立,有的国家还要求为公开公司,有的国家则排除基金公司作为股权众筹的发行人。在此方面有特殊规定和建议的是意大利和澳大利亚。

  美国JOBS法案规定的众筹条款仅适用在美国设立的发行人,且不包括投资基金公司。SEC还建议排除那些没有特定营业计划或其营业计划仅是并购其他组织的公司。虽然英国的封闭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但是英国禁止封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故英国的股权众筹实际上只限于公开公司。根据建议,加拿大安大略省合格的股权众筹发行人必须在加拿大设立,其总部在加拿大,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且加拿大安大略省OSC的建议也排除投资基金享受股权众筹招股说明书的豁免。

  对发行人资格要求比较特殊的是意大利立法,意大利的股权众筹仅限于“创新性初创企业”(Inno-vative Startups)。是否为创新性初创企业,必须得到商业部的认可,比如它必须投资研发活动或雇佣研究人员,公司目的应当明确包括“高技术附加值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和商业化”。初创企业要求其成立不超过48个月。

  在澳大利亚,能进行股权众筹的限于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发行人,也必须是公开公司。值得指出的是,为了克服现行立法对发起人成立公开公司的不利刺激,CAMAC建议创造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即“豁免型公开公司”(Exempt Public Company)。合格的发行人可以选择成为公开公司或者豁免型公开公司。豁免型公开公司只存在于有限的期间内,但在存续期内免于公开公司的通常管制和义务。

  2.发行人筹资额的限制。为了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限制发行人一年内通过股权众筹筹集的资金数额是一种办法。当然,在对待是否需要限制发行人的筹资额,最高限额为多少,各国的规定或建议并不相同。

  英国对股权众筹发行人的筹资额没有限制。然而,发行人必须根据筹集的资金数额来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披露文件。美国公司通过股权众筹12个月内筹集的资金额不能超过100万美金。加拿大12个月内“发行人集团”通过股权众筹筹集的资金限额为150万加元,发行人集团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以及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从事共同事业的发行人。意大利合格的创新性初创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一年可筹集的最大资金额度为500万欧元。澳大利亚拟与新西兰采取同样的限额,即一年发行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澳元(新西兰为200万新元)。法国的立法规定是单个发行人12个月的总发行额不能超过 100万欧元。

  (二)对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监管

  1.股权众筹平台的注册或许可。众筹的各方参与者对众筹拥有持续信心的根本在于中介机构任何时候都以一种专业的方式进行活动,因此世界各国对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中介机构都要求在有关金融监管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许可。

  实行注册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在美国从事股权众筹的“中介机构”必须在SEC注册为经纪一交易商或“融资门户”,加拿大股权众筹必须通过注册为受限交易商的在线中介机构进行,意大利股权众筹门户的经营机构(Portal Manager)可以是在CONSOB注册的为创新性初创企业筹集资本提供服务的投资公司和银行,也可以是在CONSOB注册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公司。

  实行许可制的国家有英国、新西兰等国。英国中介机构必须获得FCA的许可才能向合格的投资者销售非变现证券,不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方式。新西兰规定申请人如果提供“众筹服务”必须向金融市场局(FMA)申请获得许可。澳大利亚CAMAC认为单纯的注册及依赖于行业自律并不能足够确保发行人和大众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持续信任,故建议获得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的许可是中介机构在其网站上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前提条件,而且CAMAC建议针对股权众筹应特别制定一种许可体制。

  无论是注册还是许可,除了美国的SEC不建议为融资门户设定条件以外,股权众筹平台或其运营机构普遍都被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适当性、能力、运营基础设施、财务资源、治理结构以及赔偿保险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在适当性和运营基础设施方面,新西兰的立法规定中介机构必须拥有提供服务所需的公平、有序和透明的制度和程序,必须规定反欺诈政策和公平交易政策并有实施这些政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有充分的披露安排以保证投资者能及时获得信息;在财务资源以及保险赔偿方面,加拿大安大略省OSC建议中介机构最低要有5万加元的净资本,并至少投保5万加元的忠诚保证保险(Fidelity Bond)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投资者资金损失;在治理结构和能力方面,意大利要求众筹门户经营机构的控制股东(如果控制股东是公司组织,则指的是该组织中的董事、总经理以及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必须是正直的(即正直性要求,Integrity Requirements),[11]中介机构中履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人除了有此要求外,还有职业要求。

  2.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或行为要求。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或其运营机构,各国也规定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投资者警示和教育、保密、记录保存、禁止利益冲突等方面的义务或行为要求。比如,在信息披露方面,意大利要求众筹门户的运营机构要提供有关门户经营管理、创新性初创企业的投资以及每次发行的信息;在尽职调查方面,加拿大安大略省OSC建议众筹平台要对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发起人和控制人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他们的资质、荣誉和经营业绩,并对发行人在门户网站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信息充分列举出证券的一般特征和结构、发行人的特殊风险、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可识别的利益冲突和资金的用途;在投资者警示和教育方面,新西兰要求众筹平台网站的主页或者投资者申请或购买金融产品之前的页面上要显示出警示投资者的申明并从投资者处取得投资者看到该警示并了解其中风险的确认,还要求平台与投资者签署客户协议并对客户协议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在文档的保管期限方面,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比如意大利规定保存5 年,加拿大安大略省OSC建议保存7年;在禁止利益冲突方面,各国基本均要求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持有或处理投资者资金/证券,不得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处拥有利益等。

  (三)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限制

  除了英国股权众筹只限于成熟投资者和特定的几类普通投资者外,其他国家的股权众筹均对大众投资者开放。为了限制普通投资者在股权众筹中可能遭受的损失,对于投资者能够投资股权众筹的限制方式有如下几种:(1)限制投资者一年内能投资的股权众筹发行人数量。(2)限制投资者一年内能投资每一个股权众筹发行人的资金数额。(3)限制投资者总计能投资于一个股权众筹发行人的全部资金数额(不是每年)。(4)限制投资者投资于每一个股权众筹发行人每一次发行的资金数额。(5)限制投资者一年内能投资所有的股权众筹发行人的总金额,不管投资者的收入或净资产。(6)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或净资产限制投资者一年内能投资的所有股权众筹发行人的总金额。(7)限制投资者能投资的所有股权众筹发行人的投资总额,而不论时间。美国采纳的是第六种方式,即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 10万美金,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的年度总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金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取两者中较大者);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10万美金,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的年度总投资额不超过年收入的10%,最高额为10万美金。英国采纳的是第七种方式来确定可以投资股权众筹的一类普通投资者,即自我证明不超过其净投资组合(不包括基本生活、养老金和人身保险)的10%.加拿大的建议混合使用了第四种和第五种方式,即一个投资者投资每一个发行人的每一次要约不超过 2500加元,一年内对所有的股权众筹发行人的总投资不超过1万加元。澳大利亚CAMAC建议则混合适用了第二种和第五种方式,即一个公众投资者12个月内只能对每一个发行人投资2500澳元,对所有发行人的投资不得超过1万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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