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投等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主要是草根投资者,不设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方面,平台基本都在投资者注册过程中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等,但这都是定性的指标。
从合格投资者设置来看,各平台对于投资者保护的考虑的确不一致。
未来股权众筹在投资者方面应进行怎样的约束?
与私募不同,股权众筹的立意就是解决小微初创企业融资难题,具备“小额、公开、大众”的属性。投资者能否保护自己应是股权众筹立法和监管的焦点。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称为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落脚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形象揭示了其中的法律逻辑。他认为:“讲风险承受能力,就一定是相对的概念。净资产100万,投10万损失了对你没有影响;那如果净资产只有10万,但如果只投资1万,那损失了也没有很大影响。所以,风险承受能力一定是相对的概念,不限于富人,完全可以扩展到所有人。”
彭冰教授观点与JOBS法案逻辑的相似点在于:基于相信风险承受能力不取决于金融资产的多寡。
但是,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必须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保证其能够承受投资失败的高风险。这就需要对投资者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设置。
因此,金融资产不应决定投资者合格与否,而是投资限额。金融资产不再是门槛而是一个指标,借此划定投资限额,至少目前许多平台都是以资产的10%作为投资额度。JOBS法案规定个体投资者如果年收入小于10万美元,每年可参与投资额度为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个体投资者如果年收入大于10万美元,每年可参与投资额度为其年收入的10%或者个人净资产的10%等等,这些都是基于风险承担能力的考量。
所以,厘清这个逻辑后,众筹平台和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的是,制定在股权众筹投资限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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