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十年:入关过关

2011-03-30 15:02:29    《商务周刊》 陈楠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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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中国步入世贸的第十个年头。中国在收获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桂冠的同时,也正在产业升级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内外压力下成长着

  知识产权的围剿与反围剿

  当传统关税壁垒在WTO机制下越降越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案因明显的保护色彩而受到诟病后,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更灵活、更隐蔽的特性,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维护本国行业利益的新利器。

  2001年10月,温州打火机协会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的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儿童安全)法规草案,这实际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翻版,其核心内容是,进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设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也就是带安全锁。

  当时的温州已经因为劳动力成本低、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程度高等产业优势,在十余年里打破日本、韩国和欧洲企业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格局,成为“打火机王国”。但另一层含义是,温州打火机是以价格低廉而迅速称王的。2001年,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在1欧元左右。

  当时世界公认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但其专利已全部由发达国家获得。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当时没有购买专利或者自主研发,但也不想像失去美国市场那样任由欧盟实施CR法规,最后采取了抵制欧盟CR法规出台的做法。

  2003年12月9日,欧盟相关机构召开紧急会议,宣布原定于2004年6月19日起强制实施的CR法规不再生效。但达摩克利斯剑并未真正离去。2007年3月11日,欧盟CR法案正式实施。这个对温州打火机行业产生洗牌作用的法案,让当时大约300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不足一半能正常运作。大浪淘沙留下的企业中,慈溪新海火机有限公司等企业成功研发出新型安全锁,并申请了专利。

  杭州善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鲁柏祥在采访中表示:“新海以标准制定者的身份率先突破了技术壁垒,成为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几家生产商之一,被国内众多打火机生产商视为‘屏障’的CR标准反而为新海带来更多的机会。”

  与以提高门槛为目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比,知识产权给中国企业乃至中国政府带来的麻烦更为深远,而且对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指责,也成为欧美商会及其政要谈及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时越来越重要的武器。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成为DVD的最大生产和出口国,但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为国外企业掌握,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DVD领域中的外国专利拥有者也相继组成了若干同盟,包括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习惯称呼仍旧是6C)、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后由LG加入而成为4C)、1C(汤姆逊公司)和MPEG-LA(16个专利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几个专利收费组织,并开始“行使知识产权”。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多轮谈判,最终与6C签订协议,规定中国厂商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参见2005年11月5日《商务周刊》文章《DVD专利收费之争》)。然而,随着DVD国际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下跌,到2005年时美国市场上的DVD机零售价仅为30—40美元,但中国企业每出口一台DVD机就至少要交纳约12美元的专利费,几乎无利可图,有不少企业已不再生产DVD产品或者倒闭。

  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2004年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2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民族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2005年,安徽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席教授王先林和上海交大寿步教授等完成的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课题《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报告》中写到,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本来,我国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则会使这一目的落空,反而会因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而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而主要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缔结国际卡特尔协议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王先林总结了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几种典型表现:强制许可、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参见2005年10月20日《商务周刊》封面故事《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

  “我国企业想打赢品牌、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翻身仗,还需要付出极为艰苦而漫长的努力。”2008年4月5日出版的《商务周刊》上发表了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的署名文章《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其中指出,“关键在于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国外知识产权的‘中原逐鹿,全球合围’可能长期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使我国企业被知识产权拖累和钳制,永远被压制在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与此同时,自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政治化倾向就十分显著。当大多数人以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来定义中国与俄罗斯转轨改革道路的区别时,吴敬琏、钱颖一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是,中国在某些方面比俄罗斯和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开放经济国家更为激进,比如劳工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恐怕也应归于这样一个“激进改革”的领域。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根据这一翌日即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及进行单位犯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新的司法解释也加重了刑事处罚的程度,提高了刑期,起刑标准降到5万元。要知道,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即使在拥有强大专利制度的美国,也没有针对专利侵权的刑罚。按照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在受到侵害后只有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多判以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且赔偿金一半归政府,以补动用公权之费;只有在法庭审判该民事案件中做伪证者,才可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也就是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比美国要严苛得多,而且动用公权力、公共财政和刑罚,将民事纠纷行为行政化、刑事化。这个远超世界一流的“两高”司法解释,据称先后五易其稿,期间跨国公司、驻华商会以及欧美政要多次施压(参见2004年10月20日《商务周刊》文章《保护知识产权有多神圣?》)。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这个起草了整整20年、熬白了多少人头发的竞争法体系的“经济宪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5条规定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性。中国企业抵御知识产权滥用的产业损害,终于有了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救济保障。

  “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必须改变,但中国不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走回头路,而是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起一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机制。”王先林说,“必须上升到WTO规则在内的国际规则和我国自己的法律框架体系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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