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董事评价方向与出路

2012-05-08 10:38:42    《董事会》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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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董事在来源、聘免、履职、考评等环节,和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尤其是董事评价,不少大型公司面临着观念上和行动上的两难状况,深受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等问题的困扰,影响着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

  立足客观实际

  区别传统干部评价方式

  对董事进行评价首先要明确董事的职责定位,明确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对企业的要求,评价标准的设计也要与董事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紧密相关,享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履行多大义务。这样,一方面,评价主体才能够对董事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评价结果才具有可操作性,为开展董事的更换等奠定基础,也有利于评价主体与董事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评价对象在明确知晓自身职责与评价内容的内在统一性以后,才能够专注于履行职责,不必过度关注评价行为本身,有利于董事减少顾虑,提高履职的效率。同时,评价主体也可以通过评价完善制度以实现与监管预期的匹配,对董事的评价和分析,能够帮助评价主体对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客观的认识,避免因个别企业出现问题而影响对这种体制安排的整体判断或误读,帮助评价主体分析判断问题的出现是由于董事水平、素质,董事、董事会的履职程序和尽职程度,还是由于外部环境、文化、体制安排等其他因素。尤其是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董事的评价应放在一个大的体制环境下进行,通过每年进行系统评价,分析和查找董事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为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央企业治理水平,建设规范有效的董事会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从国际实践来看,一些研究机构近年来开展了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董事会治理评价的研究。研究显示,不同国家根据各自环境的特殊性,分别依据国家法律、政府、议会、行业协会等法律法规,设计评价标准,评价主体也包括了政府、议会、行业协会和董事会等。由于董事会、董事的工作大多数难以量化评估,各个国家关于董事的评价内容更多的是主观定性评价较多,评级体系也各有特点,并不存在国际公认的统一、客观、清晰、明确的评价标准。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市场机制在董事评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董事的水平、能力和尽职情况有一个市场化的评判机制。而我国缺乏董事的市场发现和评价机制,如果照抄照搬国外的评价体系,评价的准确性不够,也不可能发挥评价应有的作用。而且,事实上国外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各方面都认可的评价体系。所以,我国对董事评价,不仅要考虑评价方法、评价主体以及指标体系设置的问题,还应考虑市场培育、文化建设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做好董事评价,需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评价的导向应坚持引导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决策和战略性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建立董事会尚处于探索阶段,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的评价应考虑到体制过渡与创新的结合,保持企业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是评价董事履职情况,必须着眼于忠实地代表出资人的意志,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业绩是董事会和董事业绩的一个间接表现,对董事的评价要区别于传统的干部评价方式,不能够像对待经理层一样下达经营业绩指标,把董事会对经理层的业绩考核进行移植。

  三是评价要体现董事责、权、利统一,坚持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国有企业随着改革与制度的调整,需要从缺乏制衡的一把手体制向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转变,职权的调整和重新再分配也会造成委托代理链中某一阶段的弱化或不到位,对董事的影响都是一个动态的改进过程,评价标准也要随着董事会建设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既包括给予结果的结构式评价,也包括基于过程的执行类评价,形成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科学、权变的评价体系。

  四是坚持股东评价、董事会和董事自我评价、外部评价相结合。评价的主体应当以股东(出资人机构)为主,这是现阶段董事评价的特点,结果的运用应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出资人机构(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同时,董事的评价要体现民主参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角度,综合听取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对董事会引领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评价,监事会、党委对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评价要以改进董事会工作和提高效率、提升董事履职水平为目的,最终实现企业发展。

  五是坚持评价内容的系统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董事评价体系设计,应从为什么要评价、如何评价、如何使用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出发,系统构建评价要素,包括评价主体和客体、评价指标以及各指标的权重、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等。尤其是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既要考虑各个指标在时间、空间范围、确定方法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确保指标体系的完整系统性,也要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发展的观点,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董事评价体系。

  六是评价要与奖惩和机制的建立等挂起钩来,形成工作的互动。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学评价是合理激励、约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将评价结果与对董事的奖惩相挂钩,评价的作用和意义将打折扣。评价要站在长期和大局的视角,着眼于治理机制的建立。

  七是对董事进行评价应力求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发扬民主、全面均衡,只有程序的公开、透明,才能保证实体的公平、公正。衡量董事会设立有效性的最终标准应该是股东价值的实现和股东根本利益的保障,如果忽略了这一基本标准,势必出现对董事评价根本宗旨的偏离,评价也不能够起到真正衡量、监督和引导评价客体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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