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董事评价方向与出路

2012-05-08 10:38:42    《董事会》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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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董事在来源、聘免、履职、考评等环节,和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尤其是董事评价,不少大型公司面临着观念上和行动上的两难状况,深受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等问题的困扰,影响着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

  董事对董事会业绩贡献评价。董事评价时应将董事会评价结果作为因素考虑进来。对董事会进行结构评价时,除了看董事会的规模、组成和任期的适配性、均衡性外,也比较关注董事包括董事长的报酬水平,是否能够恰当地反映所承担角色的责任和必要的承诺期限;关注董事的素质、能力、尽职和搭配后的董事会综合能力体现,包括董事遴选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董事的资格、素质和能力水平对董事会有效履职的保障情况,董事的自我评估和改进状况等。对董事会运作过程进行评价时,较为关注董事个人对公司的关注程度,董事的独立性以及对董事会整体作用的贡献。比如董事是否坚持原则、敢于承担责任和义务,是否能够把握好公司发展的风险和机遇的关系,是否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对“第三人”尽到了诚信义务等。

  董事评价结果运用是进行董事评价的目的,董事评价结果可以根据不同考评目的有选择地运用,入职考评侧重董事的资质、能力、经验和水平的全面综合考评,履职中的评价,重在分析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考评董事具备的特长、性格、素质、经历、能力和特殊技能等在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判断其担任董事的资格或续聘、进一步担任新岗位的潜力等。董事评价不同于我们长期开展的干部和员工考核。干部考核、员工考核通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有时甚至更多。董事评价等级可分为称职和不称职,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董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奖励。这是因为:对于董事尤其是外部(独立)董事而言,不存在晋级、降职、加薪、降薪、奖励兑现等问题,过细的评价指标设置没有实际意义。对董事进行必要的激励有利于提高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为公司发展积极奉献。激励包括董事应得到合理的报酬、声誉和成就感激励、职业归属激励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发展阶段,选择适当的激励方式。董事评价制度应对董事不称职的情况作出清晰、充分规定。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即为不称职,应予更换或罢免: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股东、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的。对于不合格董事,董事会、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董事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中规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国资委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国资委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年度和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予以解聘。

  培育市场机制

  整合内部自评、互评

  对董事的评价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反馈。通过引入市场化的评价机制,体现董事市场价值,并通过市场机制使董事获得其价值回馈。二是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包括股东、监事会、其他利益相关者。三是董事的自我评价。评价的最好效果是三方面评价的有机融合。评价指标设置中哪一个评价主体的权重最大,要根据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像新加坡淡马锡(私人)控股公司及其所出资的淡联企业对董事的评估方式强调了董事会的自我完善和董事自律,主要通过董事的自我评价,董事之间的互评和邀请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评价结果直接和董事的聘任有关。即使对于其出资的淡联企业,淡马锡也不会干预淡联企业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选聘。

  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对董事的评价和影响力度尚不够,董事的市场价值尚未形成,约束力欠缺,而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度尚不高,需要有一个培育和文化形成的过程。至于能否采用外部评价方式,笔者认为,在国外高度发达的投资市场环境下,外部评价结果往往能够对企业的股票价格、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额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内部对资本市场上相关中介机构的评价十分关注,并成为股东会对企业董事会进行重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如此完善和成熟的阶段,公众进行投资时更多考虑的是企业财务表现和投资方向等表层因素,对于外部评估的需求并不强烈。同时,外部评估需要具备足够权威的外部评价机构和媒体提供公众愿意接受的评价报告,而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合于外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还需要一定时间,希望通过外部评价来提升董事履职能力和董事会治理还要假以时日。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评价应当主要以股东评价为主,辅助以董事自我评估、董事之间的相互评估和管理层的评估意见,在整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对董事的评价意见。要注重发挥监事会、董事会在董事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培育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评价机制。对董事评价不是目的,而应作为促进董事会向着健康、高效方向发展的手段。通过评价,更好地识别董事个人的能力水平,董事个体对董事会整体绩效的影响,为提升董事履职能力以及改善董事会整体绩效提供依据。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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