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C轮死” 再来说说“A股活”

2015-05-20 13:42:58    虎嗅网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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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的创业者享受到法治,让中国经济享受到创新带来的动力,让中国股民享受到中国最先进生产力结出的累累果实。

  拆VIE的最大障碍在哪里?

  虽然长远来看,允许VIE架构的公司在境内直接上市不失为一个“一了百了”的解决办法,民间也有很多类似的呼声,但短期内这件事恐怕不太容易发生。这里面既有法律层面的障碍,也有政治层面的考量。

  事实上,即便是中国最高领导层今天发话说像小米这样的优秀互联网企业应该允许直接境内上市,考虑到法律修改需要一个过程,从领导层发话到小米真正能够完成境内IPO,这中间很可能至少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因此,如果你今天已经是VIE架构,最好不要把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希望寄托在VIE被合法化这个前提上。至少目前来看,拆除VIE架构仍然是返回国内上市的必经之路。

  虽然拆VIE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技术细节有很多,但经常遇到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1)能否顺利清退必须退出的美元股东;(2)拆VIE过程能否合法避税。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拆VIE基本只剩下走流程。

  从最终方向上讲,VIE有两种拆法,一种是拆成JV,一种是拆成纯内资。如果你的日常经营不需要ICP牌照,也不需要只有内资公司才能获得的某种行业许可,那么拆成JV最简单,因为这样可以规避拆VIE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一个环节--清退暂时翻不回来的现有外资股东。对电商平台来说,虽然还需要ICP牌照,但在自贸区中外合资甚至纯外资的公司也可以申请。有些公司已经开始尝试这么做。

  如果你从事的业务因为有明确的外资准入限制不允许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企业获得ICP牌照,而你的运营又需要这个牌照,那么要想翻回境内上市就必须拆成纯内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快速清退无法境内持股的美元投资人很可能成为影响全局的第一个障碍。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VIE架构的、需要ICP牌照的互联网公司在几个月前以4亿美元(约25亿元)的投资后估值完成了一轮融资,假设它上A股后可以预期获得100亿人民币的市值。如果它今天想拆了VIE回A股或新三板上市,表面看从25亿到100亿空间已经足够大了,但这个时候问题来了--如果刚刚完成投资的那家美元基金可以满足一年30%的回报而退出,那么接盘的人民币基金可以在33亿左右的价格买入,相对于100亿的市值预期这个三倍的空间还是可以的。

  但问题是美元基金很难向自己的LP解释为什么刚刚投完的项目就要被迫退出,因此通常都不会接受30%的回报安排(即便他们整个基金的IRR未必能达到30%)。为了平衡这种将要面对的责问,他们多半会狠咬一口,要求100%的回报,这样一下子就会把估值顶到50亿左右。然而,对于接盘的人民币基金来说,从50亿到100亿只有一倍的空间,考虑到所有潜在的不确定性,这个空间显然不足以对冲潜在的风险。因此,拆VIE的努力就很有可能会陷入一个僵局。

  对任何公司来说,拆VIE都是一件“关乎司体”的大事,必须各方股东商量着取得共识。但如果美元投资人没有合适的内资身份基金境内接盘,那么商量就立即变成了博弈,这正是很多动了回归念头的创业者不得不面对的尴尬。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思路是允许那些无法境内接盘的美元投资人在退出之后通过某种协议安排从创始人那里分享到某种未来A股或者新三板上市的收益。虽然说起来容易,但操作起来既要考虑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又要考虑它的可执行性和可强制性,还要考虑潜在的税赋,这里面需要很多量体裁衣的缜密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美元基金的管理公司同时还在管理一只足够大的人民币基金并且愿意尝试“左右倒右手”的那排,由于它们的LP是两拨完全不同的人,如果没有强大外力的推动和定价,“左手倒右手”操作起来也会遇到很多的挑战。

  无论拆VIE的具体流程和后续上市时间表怎么画,如果公司无法和现有投资人就拆回这件事达成一致,第一步就是稍息,根本没有后面。因此对那些准备回归的互联网公司来说,之前的融资越成功估值越高,反而越可能是作茧自缚,后面动弹和腾挪的余地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想拆回来,晚拆不如早拆,多一轮融资拆不如少一轮融资拆。

  第二个问题是税。

  拆VIE架构常见的方式无外乎以下几种:

  中外合资路径(仅限于外资准入行业):

  (1)以VIE架构下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通常也称为ICP公司或境内运营实体)为拟上市主体,把ICP公司改成中外合资企业,再由ICP公司收购WFOE(即VIE架构下由境外拟上市主体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通过一系列控制协议控制ICP公司并从ICP公司获得实质性经济利益)或境外原拟上市主体(通常为开曼公司或香港公司);

  (2)以WFOE为拟上市主体,把WFOE改成中外合资企业,再由WFOE收购ICP公司。

  纯内资路径(适用于外资禁止行业):

  (1)以ICP公司为拟上市主体,接盘人注资ICP公司,ICP公司直接收购WFOE或者境外原拟上市主体;或者ICP公司通过境外投资新设一家境外持股公司,再由这家公司收购境外原拟上市主体;或者接盘人用现有境外平台收购境外拟上市主体,同时在境内参股ICP公司并剪断它与WFOE之间的控制协议。

  (2)以WFOE为拟上市主体,创始人和接盘人直接收购WFOE,再由WFOE收购ICP公司;

  (3)(如果WFOE和ICP公司都没有两个完整审计年以上的运营历史)以创始人和接盘人境内通过收购持有的一家持股公司为拟上市主体,接盘人向这家持股公司注资,再由这家持股公司去收购原境外拟上市主体;或者在境内同时收购WFOE和ICP公司后再剪断控制协议。

  目前市场上可以接盘VIE 架构公司的内资机构主要包括美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内资属性的人民币基金、有内资属性持股平台的战略投资人、境内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人、阳光私募基金以及通常意义上的人民币VC和PE基金等。

  决定采用哪种方式拆VIE不是单一维度的权衡,而是多维度的综合立体考量。考量的因素包括:现有美元投资人能否回来、实际收入和利润是来自国内还是海外、未来的境内拟上市主体是否有两个完整审计年的历史、一些牌照和资质能否转移或者重新申请、是否需要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潜在融资成本等等。上述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就是重组产生的潜在纳税义务。

  根据不同的路径选择,整个过程有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实体的股权转让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1)ICP公司股权转让:ICP公司股东(往往是创业者)可能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金额为转让价款与对应出资额之差的20%。

  (2)境外拟上市主体股权转让:创业者如果是中国公民,作为开曼公司股东根据698号文可能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金额为转让价款与对应出资额之差的10%。

  (3)WFOE股权转让:转让价款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金额为转让价款与对应注册资本的10%。

  (4)WFOE资产转让:除了触发5.5%的流转税,资产的增值部分还可能会引发25%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互联网公司注册资本通常都非常小,因此应税的增值部分往往几乎等于转股价格的全部。当然,收购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合理避税,通常不会采用真实的市场化估值方法,而是以比实际估值低得多的账面价值或净资产为估值依据。但即便如此,仍然有可能产生一笔可观的税赋。

  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创业者,如果他(她)本来持有公司40%的股权,拆VIE后他(她)仍然拥有公司40%的股权,事实上他(她)的股权比例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但他(她)在重组过程中有可能要凭空要多交出几乎相当于境外拟上市主体公司账面价值4%的(40%的10%)和(或)ICP公司账面价值8%(40%的20%)的所得税。

  为了合理避税,通常的做法是:

  (1)如果可能,选择以ICP公司为未来境内的拟上市主体,避免ICP公司股权转让的需要;

  (2)如果重组涉及收购境外拟上市主体,可以在该上市主体之上再多设一层公司,避免触发创业者作为中国公民的纳税义务;

  (3)如果可能,尽量避免直接收购WFOE,因为收购WFOE产生的10%的预提所得税几乎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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